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2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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