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59號

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告 李權文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5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日下午2時1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29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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