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宏碁電腦│80-NX-00000000│1│5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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