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75號
原告楊倉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意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併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院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何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地方法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自身訴訟權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