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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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文君 等4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欲代位分割之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張文君最新申報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證明其目前仍陷於無資力。
㈤、提出債務人張文君截至原告民國112年3月8日起訴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㈥、以書狀陳明原告代位行使債務人張文君之權利,復將張文君列為被告之法律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