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126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艾菲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