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56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韓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3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44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1: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註2: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75元【計算式:4,650÷(5+1)=775】。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552元【計算式:(4,650-775)×1/5×(4+7/12)=3,552】。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098元(計算式:4,650-3,552=1,098)。
註3: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2,772元+塗裝6,468元+零件殘價1,098元=10,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