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搶奪等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竊盜、搶奪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