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尚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附表:
┌───────────────────────────────────────────────────────┐│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裕東營造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頭份分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拾肆萬陸仟元│A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