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紘漢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紘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