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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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9號上訴人 沈銘聰 被上訴人 林浩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79號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