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206號原告 廖珮茹
廖翊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 廖啟清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爭點整理書狀(原告並應確認其住所○○○區○○街○○號1樓或4樓;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係起訴狀所載新台幣32259元或辯論意旨狀所載新台幣18152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