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范瑜宸 訴訟代理人 林羿君
石宗波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小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