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義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5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吉義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86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35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61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8月29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10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