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四四號
原告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廖大鵬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昇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四千零六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三千零六十八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庭~B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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