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 律師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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