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訂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十日之上訴期間,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屆滿,乃遲至同年十月一日始向臺灣屏東監獄遞送上訴狀,業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