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高雄縣永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乙○○、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