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珮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少連偵字第九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陳嘉珮、乙○○、甲○○收受贓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