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原告 林湘媚 被告 陳慶寧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11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慶寧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3日以108年度易字第1165號刑事判決就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犯行諭知無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依前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