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80號聲請人 林素明 即英屬維京群島商西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西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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