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36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促字第836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年利率││號│(新臺幣)│││││├──┼───────┼────────┼───┼─────────┼────────────┤│││97年2月23日起至│3.01%│97年3月24日起至│依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97年5月22日止││97年6月23日止│││001│1,550,000元├────────┼───┼─────────┼────────────┤│││97年5月23日起│3.51%│97年6月24日起至│依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至清償日止││97年9月23日止││││││├─────────┼────────────┤│││││97年9月24日起至│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