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711號),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黎錦福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