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詹喜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不動產之所有人為相對人。又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 吳雯婷 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查,附表所示不動產業已信託移轉登記予第三人 謝易源 ,現已非吳雯婷所有,此有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證。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及112年1月5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仍以吳雯婷為不動產所有權人而為相對人,依前揭規定,吳雯婷就系爭不動產並非所有權人,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土地)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南郭南郭 0000-0000197全部(駁回)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4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備考00100000-000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停車空間、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五層一層:90.01;二層:76.81;三層:76.55;四層:76.55;五層:46.08;總面積:366陽台:43.34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