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已調查證據完畢,並於95年10月17日宣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不准之理,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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