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調字第890號
受裁定人即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該相對人於
起訴前即已身故,不具當事人適格要件。茲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查報已故相對人甲○○之繼承系統
表及其生前住所(高雄市○○區○○○路○○○巷9之1號)之現
住者全戶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