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貿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
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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