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226號
原 告 貿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而該費用,未據原告於起
訴時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