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51號上訴人 莊政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沂茜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