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原告 周彥斈 被告 莊杰琳 上列被告莊杰琳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