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原告 王子鴻 被告 李洛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黃瀞儀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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