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1至34所示之仿冒商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元,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鄭永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0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仿冒商品,經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日商索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分有限公司史塔巴克斯咖啡公司、告訴人彪馬公司鑑定結果,認扣案之上揭物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參,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300元,係被告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此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認「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共8個(含112年度保管字第10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9、34),亦係侵害商標權物品而聲請沒收,惟上開物品無法鑑定屬侵害商標權商品(見警卷第76至78頁),故此部分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芳如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喇叭48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打火機23個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積木27件(1組)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音響1個5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箱2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盒10件7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皮夾16件8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地墊5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45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件1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手錶1件1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洗衣球1340件(67組)1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杯子4件14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雨傘1件15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5件16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4件17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4雙18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7件19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帽子9件20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19雙21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水壺1件22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毛巾2件23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手錶1件24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8件25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拖鞋3雙26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帽子1件27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褲子5件28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帽子16件29仿冒「UA」商標圖樣之耳機26件30仿冒「SONY」商標圖樣之耳機12件31仿冒「CASIO(G-SHOCK)」商標圖樣之手錶12件32仿冒「SAMSUNG」商標圖樣之耳機2件33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杯子17件34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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