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七號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許碩芳 律師被上訴人癸○○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如非第二審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以其為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原判決並未以被上訴人為裁判對象,依上說明,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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