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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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233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鴻吉選任辯護人余西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鴻吉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鴻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5年5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5年4月27日判決有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在案,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5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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