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嘉蓮 即唐女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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