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宇翔 即 許宏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二.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