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9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賜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5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300元,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賜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