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92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被告 劉爵毅 (即 劉賜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賜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35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300元,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賜福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1 月  4  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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