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4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