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5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59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中縣政府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醫療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臺中縣太平市○○路○○號開設「天地人民俗療法中心」,因其於民國93年5月9日在中國時報A7版刊登「『香港桂南生物科技大藥廠』生物科研成果(自療氣功)」內容宣稱「不吃藥、不打針、不針灸亦不使用任何儀器,20分鐘立即見效...只要是醫學中心治不好的任何雜症、怪病、絕症的患者,以適合該症汁液洗搽患部,只要洗搽20分鐘,天下人難以置信的療效立即呈現...高血壓200以上、糖尿病血糖600以上無法降低者...嚴重氣喘病者、精神分裂症者(不停自言自語)、嚴重巴金森氏症(雙手不停顫抖)、初期癌症病患(癌細胞未轉移擴散)者、男女不孕、...白內障、青光眼等患者,歡迎持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來報名先免費治療一次...」等文詞,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查獲,移送臺中縣衛生局查證認屬違規廣告,被上訴人乃以上訴人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經原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結果,略以:上訴人雖稱其有香港地區之醫師執照,但在我國並未取得醫師執照,是其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開設「天地人民俗療法中心」,自非屬醫療法第2條所規定之醫療機構,依同法第84條之規定,上訴人不得為醫療廣告。經查,上訴人其於93年5月9日在中國時報A7版刊登「生物科研成果─自療氣功」廣告,依此廣告內容整體觀察,其所傳達之訊息,自已涉及上訴人醫術宣傳,且具有招徠他人前往其住處醫療之目的,已達宣傳招徠醫療業務,又廣告文詞稱以適合該症汁液洗搽患部,可治療高血壓、糖尿病高血糖者、嚴重氣喘病者及精神分裂症者等重症,亦非行政院衛生署82年11月19日衛署醫字第82175656號公告其中關於以民間習用之外敷藥物、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之情形,自屬同法第9條規定之醫療廣告。上訴人此廣告經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查獲,移送被上訴人查證結果,認屬違規廣告,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93年7月1日以府授衛字第09300920號函通知上訴人於93年7月15日前提出陳述意見,有該函及郵件回執在卷可稽,因至93年8月10日均未獲上訴人回覆,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處上訴人罰鍰五萬元,即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的生物科技產品經香港衛生署許可上市,且經廣州市腫瘤醫院院長 楊乃普 作人體驗證,確實有效,原審法院違法未予調查上訴人的生物科技成果是否20分鐘有神奇療效,亦未調查衛生署對於上訴人93年4月5日及93年5月3日邀請函不回函之原因,僅認定上訴人刊登廣告即予處罰,顯然違法云云。本院經核上訴意旨,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已無可採。且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其上訴不合前揭規定,不應許可。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