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王樹惠
王藝璇 被告 吳英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桃交簡字第2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