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秀焄邱秀寶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董文貴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舜智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清算管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有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價值新臺幣(以下同)16,444元、機車價值30,000元及對第三人 游宜學 之債權,後者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對第三人強制執行結果,所得案款共計47,004元,而本院依債權人會議之議決,將上開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全數變價完畢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