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張福安
楊招英 被告 王瑞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9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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