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債務人 潘新發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新發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工資,惟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屏東就業中心介紹應徵一六八企業社(負責人潘新發)之相關資料,其上記載「介紹未錄用」、「求職者已自行就業」,而未有錄取及薪資等相關約定,尚難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新發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就上開事項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及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究係為何?是否請求利息?並提出計算式、請求依據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雖聲請人於107年12月8日補正狀中,敘明請求金額為一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一年契約未給付,金額總計73萬元,並請求自本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之第一天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足資釋明請求權、金額之釋明文件及債務人潘新發之戶籍謄本等,是其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