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停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停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56號聲請人 李欣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狀上未經簽名蓋章,且相對人名稱應更正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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