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俊超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張恬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李煥熏 訴訟代理人 陳俊源
許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