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聲請人 陳浩宇 上列聲請人陳浩宇因與相對人 林俊明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浩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因本件系爭本票(票號:
CH394606號)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該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