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被告 黃嘉益 訴訟代理人 黃崑銘 被告 黃楠山
黃重興 黃重光 黃世豪 黃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