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郭保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7日所為96年度票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度票字第五二九二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 郭保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保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前於民國96年7月24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案號:本院96年度票字第5292號),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及所附本票正本發票人均係「郭保材」,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然本院96年度票字第5292號裁定所載相對人姓名卻為「郭保村」,顯係將「郭保材」誤植為「郭保村」,而發生顯然錯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