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7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林誌銘
林文正 林裕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2,867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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