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89號原告 王欣欣 被告 曾瑞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瑞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之聲明亦不明確。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僅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元。」,核屬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條文之規定,應補正原告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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