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本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固非無見。但本件附表前兩案,已據本院另案裁定在案,而第三案之判決法院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此有該確定判決可稽,是本件上開三案如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者,其受理法院應係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至為顯明,上開聲請之管轄,既有錯誤,自應依法駁回其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A~ivt32x8l8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一││苗││苗│││苗││││││期年│6│栗│毒9│栗│易7│9│栗│易7│5│執7│││徒│至│地│偵8│地│6││地│6││4││盜│刑│74│檢│2│院│6││院│6││2││││││2│││││││1│二│││││││││││││執3年├──┼──┼────┼─┼────┼─┼───┼────┼─┼───┼────┼────┤更8四│竊│有一│1│苗│偵7│台│上0││台│上0││執5│2月││期年││栗│6│中│易3││中│易3││6│均││徒六││地│5│高│6││高│6││1│執│盜│刑月││檢││分│1││分│1│││行││││││院│││院│││││││││││││││││├──┼──┼────┼─┼────┼─┼───┼────┼─┼───┼────┼────┤│毒│有五││苗││苗│││苗││││││期月│4│栗│毒7│栗│苗4││栗│苗4│8│執4未│││徒││地│偵1│地│簡5││地│簡5││0執││品│刑││檢│2│院│5││院│5││4行││││││1│││││││1││││││││││││││└──┴──┴────┴─┴────┴─┴───┴────┴─┴───┴────┴────┘
A